因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被保险人身故、残疾、烧伤或支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,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一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二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三、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,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四、被保险人醉酒,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五、被保险人酒后、醉酒驾驶机动车;
六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、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;
七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、跳伞、攀岩、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、探险、摔跤、武术比赛、特技表演、赛马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;
八、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九、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以上任何情形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。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,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,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,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;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,本公司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。